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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学习纪律行为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   点击量:

为规范学习纪律处分标准,明确处分操作流程,现将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汇编出《违反学习纪律行为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供各学院适用。

一、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

1.以偷看、抄袭其他考生试卷或有意让其他考生抄袭、口头交谈、交换纸条等;

2.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小抄等材料;

3.考试时,携带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或手机等通讯设备,并且开机;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存储与考试有关的信息;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传递、接收或搜索考试信息;

4.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5.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

6.其他由学校认定的作弊行为。

(二)其他违反学习纪律行为:

1.无故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规定学时;

2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或者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3. 其他由学校认定的违反学习纪律行为。

二、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调查

(一)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的调查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教师对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没收作弊物证,并将违纪作弊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在试卷上注明 “作弊”字样并签字,并责令违纪作弊考生在试卷和《考场记录》上签字。考生拒不签字的,《考场记录》上应注明“考生拒签”字样,并由至少两位监考教师签字。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将考场记录,连同物证一并交至考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2.对于严重违纪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传递、接收或搜索考试信息、替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的,监考教师发现后要立即对相关证据拍照取证,并没收作弊物证,考生所在学院要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责令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情况说明,事后监考教师需提供书面监考情况报告。

所有书面证据(当事人调查笔录、打印出的图片证据等)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标明日期。

3.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责成考场监考教师处理,并按照前述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送至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负责调查,取得违纪学生的陈述、问询记录、旁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并写出调查报告。

5.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得违纪学生的陈述、问询记录、旁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并写出调查报告。

(二)无故旷课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无故旷课构成违纪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得违纪学生的陈述、问询记录、旁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写出调查报告,并提交处理建议。

三、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违反学习纪律行为调查,在查清事实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违纪学生的陈述、问询记录、旁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报告等提出处分建议,报送教务处;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调查期可延长10天。

(二)教务处对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学生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连同学院提出的处分建议,以及有关的原始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上级领导。

对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对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教务处作出处分决定并行文后,处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其本人和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如受处分者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受处分者已离校,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通知学生家长。

(四)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处分解除程序

(一)处分期限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处分到期后经学院、学校主管部分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考察不合格的,处分期限延长6个月。记过和留校查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经学院、学校主管部分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考察不合格的,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延长12个月,受留校查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至毕业离校时,违纪处分执行时间未到期限的,经违纪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学院考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可提请学校主管部门在其毕业离校前解除相关处分。

(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在执行违反学习纪律行为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过程中,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教务处联系,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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