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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本科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的多学科优势,探索多类型、多规格、多层次人才培养模式,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要求,拓宽学生自主发展平台,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综合实力和社会竞争力,学校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本科专业中试行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相应证书。

第四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只面向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我校所有符合条件的本科专业均可申请开办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六条 开办条件:开办专业必须具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具备较强的学科实力,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充足的师资队伍和良好的教学条件。

第七条 审批程序:申办专业经过论证,制定培养方案、实施方案、管理细则等,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审核通过后,完成申请报告,于每年11月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学校公布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批准设置名单,开办学院将双学位及辅修第二专业的招生计划报学校教务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学生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条件

1.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学有余力,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均获得相应学分,且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在2.0以上。

2.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修读双学位或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所修读的专业必须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3.符合主办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及审核选拔程序

1.每年的春季学期,教务处根据现有教育资源和学院的接收能力,向学生公布学校批准后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招生计划。

2.根据学校公布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招生计划,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名申请,学院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核后交由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开办学院进行选拔,选拔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并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在指定时间内按照所修学分缴纳学费后,方可取得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修读资格。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统一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学生管理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在辅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一般单独编班进行,利用晚上、双休日或寒暑假完成,修读人数较少的随主修班级学习。

第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设置的课程均为必修考试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相应的实践性环节等,由开办专业编制独立的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从二年级开始,学习年限为三年。

第十五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其他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六条 双学位及辅修第二专业和主修专业学分互认原则:

1.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2.学分高的可以替代学分低的,反之则不可;

3.学分互认由辅修学院负责,认定意见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未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学习者,或者完成了辅修第二专业的学习,但因主修专业未能毕业而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者,所修课程及学分计为主修专业任选学分。

第十八条 双学位及 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可以重修,但最后一个学期不再办理重修。

第六章  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九条 双学位学生的学位资格审查由主办学院负责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由烟台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方可取得第二专业的毕业资格,学校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辅修专业达到《烟台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方可获得第二专业的相应学位,学校为其颁发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七章  收费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按学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与所选专业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课程的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应修读课程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参照烟台大学同级本科学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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