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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25

    烟台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我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创作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高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手册》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类留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留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留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留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留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处分到期后经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考察不合格的,处分期限延长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经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考察不合格的,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延长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至毕业离校时,违纪处分执行时间未到期限的,经违纪学生本人申请,其学院考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提请学校主管部门在其毕业离校前解除相关处分。

    解除处分后,留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清问题的;

    (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有意隐瞒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曾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通过赔礼道歉、发表公开信等方式消除影响。因违纪行为造成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十二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受理违纪处分的学校主管部门分别如下:

    (一)涉及本科、专科生学术不端和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二)涉及研究生学术不端和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处;

    (三)除上述以外的违纪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第十三条  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应在15日内根据违纪者的陈述、问询记录、旁证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调查报告等提出处分建议,报送学校主管部门;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调查期可延长10天;

    (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应在15日内连同学院提出的处分建议,以及有关的原始材料,一并报送分管校领导;

    (三)给予违纪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违纪者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校对违纪者的处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在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违纪者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纪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违纪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处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受处分者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需通知亲属和使领馆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告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七)处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书面材料(包括问询记录、旁证材料、学院处分建议、学校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等)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存档,保存至受处分者毕业后一年止。

    (八)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留学生,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应书面报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留学生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第十四条  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留学生有权按照《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留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离华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同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居留许可,强制离境。

    第十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相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免于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危害中国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国别仇恨、国别歧视;

    2.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2.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3.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一)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语言、短信、网络、行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他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试卷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施(教室桌椅等)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破坏环境卫生,且不听劝阻的;

    2.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3.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一)考试作弊的,分别处理如下:

    1.以偷看、抄袭邻座学生试卷或有意移动答案让邻座学生扫视抄袭、口头交谈、交换纸条等方式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2.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小抄等进入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构成抄袭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时,携带电子书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或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且开机的,给予警告处分;如该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存储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构成抄袭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用无线通讯设备(含手机、隐形耳机等),通过传递考试信息方式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其他手段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7.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无故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日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4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2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8日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以上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两周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或者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依据

    (四)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1.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或投掷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的,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在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吸烟导致火灾险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因疏于管理或操作不当,造成学校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违反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其他情形的,分别处理如下:

    1.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传播淫秽资料或非法资料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撕毁、破坏学校张贴、设置的公告、通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4.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团体,组织开展或参加各类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查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学历生,勒令退学处分适用于进修生。

    第二十八条  校际交换生受处分的要通报其所属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